(2015)青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市卫霞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保字第0041号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409号增5号。组织机构代码:55652880-4法定代表人:孙维鹏,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天津市卫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南园红运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被申请人因经营不善拖欠职工工资,其法定代表人多次联系未果,并开始转移财产。申请人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729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卫霞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296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恩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