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梁平县瑞升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莫战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瑞升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莫战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37号原告梁平县瑞升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竹山镇邵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5622629-6。法定代表人唐大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庆,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战岐,男,生于1964年4月1日,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居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原告梁平县瑞升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莫战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平县瑞升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瑞升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莫战岐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瑞升电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梁平县瑞升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明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