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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范文奎、孙成安与明辉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奎,孙成安,明辉木材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63号原告范文奎,男,汉族,1973年11月生。原告孙成安,男,汉族,1985年7月生。被告明辉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李增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奎、孙成安与被告明辉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奎、孙成安于2015年9月日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文奎、孙成安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奎、孙成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文奎、孙成安负担。审判员  周成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小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