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范文奎、孙成安与明辉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奎,孙成安,明辉木材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63号原告范文奎,男,汉族,1973年11月生。原告孙成安,男,汉族,1985年7月生。被告明辉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李增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奎、孙成安与被告明辉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奎、孙成安于2015年9月日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文奎、孙成安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奎、孙成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文奎、孙成安负担。审判员 周成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小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