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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初字第00272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国志,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国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收到陌生号码发的短信,称其妻子蔡某和所在学校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镇某某小学校长被害人段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即至该校蔡某宿舍外,在听到蔡某与被害人段某在宿舍里的对话,并看到被害人段某只穿着短裤及背心,蔡某只穿着短裤及睡衣时,更加怀疑蔡某与被害人段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冲进蔡某宿舍对被害人段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段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段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亦予供认,并有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人蔡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以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段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进峰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仇宏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邵晓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