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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锦洪与李铨祥、郭叶兴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铨祥,吴锦洪,郭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铨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锦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郭叶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李铨祥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原审被告郭叶兴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绮姗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