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锦洪与李铨祥、郭叶兴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铨祥,吴锦洪,郭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铨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锦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郭叶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李铨祥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原审被告郭叶兴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绮姗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