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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988号原告包某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紫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