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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晋洲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晋洲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06号罪犯孙晋洲,曾用名孙晋锋,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峄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晋洲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晋洲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晋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晋洲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缴纳罚金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孙晋洲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晋洲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