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丽花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丽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482号罪犯孙丽花,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丽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丽花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3日,本院以(2009)苏刑三终字第0148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孙丽花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2日,本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5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7月6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7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8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昊、鲍志明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指派警官马春红、陈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丽花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孙丽花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孙丽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出庭检察员根据驻监检察室对罪犯孙丽花的奖励、监区提请减刑的全程监督等情况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孙丽花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孙丽花被奖励的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丽花于2012年1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2014年5月,2015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孙丽花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3年至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丽花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能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涉毒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丽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9月2日起至2033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韬审判员 查华荣审判员 张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