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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卜昌梅、王平等与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昌梅,王平,王玉,王小君,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964号申请执行人卜昌梅。申请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人王玉。申请执行人王小君。被执行人杜涛,现关押于襄阳监狱。本院在执行卜昌梅、王平、王玉、王小君、申请执行杜涛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一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