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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任建平与于小青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平,于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529-1号申请人任建平,男,汉族,1966年8月12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于小青,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任建平与被执行人于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一辆,车牌号川A*****,该车车籍已查封,但找不到该车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住房一套,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西林四街35号2栋X单元5楼10号,该房屋在上述中已保全,2016年4月到期,若续封,你方届满前一个月申请续封。房屋有两家抵押,且与孙亚中共有,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樊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