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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兴、陈作英借款合纠纷一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兴,陈作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生密山镇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凯昌密山镇信用社信贷员被告王兴,居民身份证号231026198009143117,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裴德镇红岩村。被告陈作英,居民身份证号231026197904203134,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裴德镇红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王兴、陈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经法庭告知其有提供王兴、陈作英详细住址的义务,仍提供不出王兴、陈作英准确住址,法庭无法找到王兴、陈作英进行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不出被告王兴、陈作英准确住址,致使法庭无法找到王兴、陈作英进行送达,案件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退回。审 判 长  关金龙人民陪审员  王兴利人民陪审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庞学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