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51号原告:安徽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杨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茆蓉,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凡继海,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慧,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