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侯志平与被执行人梁铁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平,梁铁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侯志平,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南路**号居民。被执行人梁铁升,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车盘乡西膏腴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侯志平与被执行人梁铁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龙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志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手段调查,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龙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阮学峰执行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