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阳城县丰润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阳城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城县丰润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阳城曙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丰润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阳城曙光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丰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阳城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上诉人山西阳城曙光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上诉人阳城县丰润实业有限公司扶持资金200万元及其利息款48万元(包含已支付的18万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二审上诉费8500元,均由被上诉人山西阳城曙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阳城县丰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丰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3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