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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连强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商初字第296号原告刘连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孙岩,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负责人张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强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连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刘连强负担。审判员  郝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