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颜梁锋与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梁锋,高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557号原告颜梁锋。被告高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梁锋诉被告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3元,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纳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颜梁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理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