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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高雪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高雪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罗森雄,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成。委托代理人严有伟。被告高雪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诉被告高雪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秀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雷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