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泽豪与朱嘉嵘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泽豪,朱嘉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693号申请执行人:郑泽豪,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朱嘉嵘,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申请执行人郑泽豪与被执行人朱嘉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4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6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