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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曾大春与中山市粤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大春,中山市粤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曾大春,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XX聪,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系曾大春的儿子。被告:中山市粤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简小颖,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华光、吴嘉欣,均系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大春诉被告中山市粤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时间补充准备诉讼材料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粤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审判员  梁以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梅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