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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向阳诉被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阳,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310号原告王向阳,男,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河西堡支公司经理。被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阳诉被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阳以与被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向阳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向阳负担。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