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欣治与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治,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王欣治,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25号。负责人王建刚。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以南、上海路以东、重庆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刘登峰。申请执行人王欣治与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638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31638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文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