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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于雷与陈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雷,陈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于雷。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雷与被告陈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雷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雷承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