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于雷与陈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雷,陈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于雷。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雷与被告陈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雷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雷承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