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林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景军与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景军,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林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孙景军,男,汉族,住珲春市。原审被告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法定代表人申荣燮,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孙景军与原审被告哈尔滨益山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珲林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玉常镇审判员 管恩明审判员 许元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