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侯庆庆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86号罪犯侯庆庆,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庆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假释,与前罪盗窃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侯庆庆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庆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侯庆庆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50000元,未履行。2007年6月14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10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1年1月29日。2014年9月2日受到监狱警告处分。本院认为,罪犯侯庆庆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假释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在服刑期间,该犯受到监狱警告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庆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