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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功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功强,姜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孙功强。被执行人姜淑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功强与被执行人姜淑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功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功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夏文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