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921号原告魏某某,女,生于1974年10月29日,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约27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俊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