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依斯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红丽与深圳市欧妮缦贸易有限公司、詹卓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依斯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红丽,深圳市欧妮缦贸易有限公司,詹卓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深圳市依斯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辉楼17B。法定代表人王瑞祥。原告王红丽。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银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欧妮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巴登村78栋603。法定代表人詹卓卫。被告詹卓卫。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l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依斯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红丽诉被告深圳市欧妮缦贸易有限公司、詹卓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72200.9)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登记。因二原告未在法定缴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依斯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红丽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筱熙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代理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