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陈某,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陈某甲,男,193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陈某乙,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詹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