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03663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夏某,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张某诉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程增祥代理审判员 吴红梅人民陪审员 蔡紫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圣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