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亚平与朱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平,朱宝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杨亚平,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留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宝华,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平与被告朱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宝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平撤回对被告朱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亚平负担。审判长 付德运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月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