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陕西某某新型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陕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赵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