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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志东与黄雄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东,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何志东被执行人黄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右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雄履行给付侵权责任纠纷款7897元,但被执行人黄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雄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账号为62×××10内的存款78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宗武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姚源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