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72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尹容凯,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沈德建代理审判员 陈 阔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