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向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向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683号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古韵水岸骡马商业街5幢120AD号。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西梅,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向莲,(金剪刀造型)。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向莲物业服务合同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向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阳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媛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