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泓皓海港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泓皓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舟山金沙海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舟山永跃船务有限公司,舟山银皓物资有限公司,舟山市天茂物资有限公司,舟山弘富海运有限公司,王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28-1号申请执行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斌。被执行人:舟山泓皓海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宽。被执行人:舟山金沙海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飞。被执行人:舟山永跃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斌。被执行人:舟山银皓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被执行人:舟山市天茂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君。被执行人:舟山弘富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杰。被执行人:王海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泓皓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舟山金沙海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舟山永跃船务有限公司、舟山银皓物资有限公司、舟山市天茂物资有限公司、舟山弘富海运有限公司、王海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八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八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执行人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的“永跃66”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家强执行员 罗志顺执行员 全军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可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28-1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28-1号执行裁定,扣押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执行人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的“永跃66”船。现将该船在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28-1号:我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28-1号执行裁定,并据此于2015年9月2日发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28-1号扣押船舶命令,将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执行人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的“永跃66”船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第事项:一、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二、自即日起对该轮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28-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2、(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28-1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联系人:罗志顺联系电话:0574-8788****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