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5-44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芳,荆路雯,田茂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芳,女,汉族,1965年7月26日生,桓台县农村信用社内退职工,住淄博市桓台县东岳路2225号西苑小区17-4-302号。被执行人荆路雯(曾用名荆璐),女,汉族,1977年8月1日生,淄博三众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淄博市张店区温州大厦1-1-501号。被执行人田茂锋,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生,淄博三众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淄博市张店区温州大厦1-1-501号。本院在执行王玉芳诉荆路雯、田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20662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