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付国明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国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1154号罪犯付国明,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4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国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7月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08年8月28日、2009年10月29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月19日、2013年4月28日、2014年5月29日,经本院6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付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国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国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7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秋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