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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飞宇、卢雪与被告张立威、第三人赵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710号原告韩飞宇,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卢雪,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张立威。第三人赵伟。原告韩飞宇、卢雪与被告张立威、第三人赵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飞宇、卢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连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