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肖蝉与被执行人宝鸡市赛特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肖蝉,宝鸡市赛特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闫肖蝉。被执行人宝鸡市赛特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闫肖蝉与被执行人宝鸡市赛特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万元及执行费16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宝鸡市赛特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全部案件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