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二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江东支行诉被告姜雨声、臧成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江东支行,姜雨声,臧成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3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江东支行。负责人梁涛,行长。被告姜雨声,男,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被告臧成山,男,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江东支行诉被告姜雨声、臧成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无法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江东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