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滨与被执行人范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滨,女,汉族。被执行人范映雪,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滨与被执行人范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8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5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据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此后,本院通过银行、证券、房地产权登记、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相关查证结果,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于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