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刚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438号罪犯韩刚。1992年11月1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8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韩刚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18日,本院作出(2011)苏刑三终字第0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韩刚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5年6月10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7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认为,罪犯韩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刚于2014年1月14日入监,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3年5月6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韩刚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韩刚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查华荣审 判 员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丁 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海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