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梅申请执行谢业丰、陈慧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谢业丰,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77年6月23日生,穿青人,农民。被执行人谢业丰,男,1972年12月16日生,白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慧,女,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梅申请执行谢业丰、陈慧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业丰外出下落不明,除有住房外,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陈慧有住房,其孩子患血液疾病在住院治疗期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王梅表示不对被执行人谢业丰、陈慧的住房进行查封、拍卖,待查找到谢业丰的具体居住地和陈慧的孩子治疗结束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熊祖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