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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现具体下落不明。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原莱西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现已成家。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被告于2004年6月去意大利打工,至今未回,现已无法联系。因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对孩子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春天经人认识,××××年××月××日在原莱西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现已独立生活。2004年6月5日,被告出国务工后,至今未归,现已无法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莱西市民政局婚姻查档记录1份、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被告虽出国10余年未归,但期间双方能通过电话联系,且被告亦向原告汇款供其生活,原告称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速递费60元,共计96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