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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代金、杨海丽等与被告龙永亮、肖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金,杨海丽,杨鑫,龙永亮,肖放,周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杨代金。原告杨海丽。原告杨鑫。被告龙永亮。被告肖放,1987年8月4日汉族。被告周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30号长安大厦2楼。。负责人雷七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绍书,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32078975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金、杨海丽、杨鑫与被告龙永亮、肖放、周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代金、杨海丽、杨鑫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金、杨海丽、杨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96元,依法减半收取3648元,由原告杨代金、杨海丽、杨鑫承担。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