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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启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758号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浙敏。委托代理人:吴紫轩、彭振刚,系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启瑞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启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启瑞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启瑞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