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卞辉与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辉,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3612号原告卞辉。被告王欢。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卞辉与被告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