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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卞辉与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辉,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3612号原告卞辉。被告王欢。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卞辉与被告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