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5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州益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150号原告福州益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曾建忠,总经理。曾建忠,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倩,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黄爱金(系被告之母),女,1965年4月29日,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益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已缴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益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诉讼费依规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江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黄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