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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2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明君与吴玉莲、安徽中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君,吴玉莲,安徽中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094-1号原告:叶明君,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吴玉莲,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安徽中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玉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君诉被告吴玉莲、安徽中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10万元或两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玉莲、安徽中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1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