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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胡某,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朴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